四川省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政策和《四川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是担负典当行业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会费的支出用于履行商会的各项职能,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协调、培训、信息、咨询、交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服务活动;保证协会常设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会费分首次会费和基本会费。
首次入会会费系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在递交入会申请时(即第一年度)应交纳的费用,以后则按每年度交纳基本会费,依照会员单位所属的会员类别和职务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及职务 金额标准(人民币/年)
会长、副会长单位 50000
常务理事单位 30000
理事单位 15000
会员单位 10000
第三条 交纳会费期限
会费交纳期限按年度计算。协会成立当年当月与第2年对月算1年度,以后每年6月-7月为会员单位交纳当年度会费的期限。
第四条 对拖欠会费的处理
会员单位逾期未交纳会费,经催收仍然不交纳的,协会将停止提供各项服务。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届满时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届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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