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典当行审批办事指南

设立典当行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2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三)《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原件(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出资协议(原件);
  (三)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拟任典当行高管人员简历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复印件);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八)法人股东出资典当行的股东会议决议(原件);
  (九)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二)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十三)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原件);
  (十四)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
  (十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典当行章程;
  (十七)典当行业务规则;
  (十八)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
  (十九)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上述材料一式二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1-15项装订一册,16-19项装订一册。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转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批准备案后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802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因该事项不属于日常申办项目,省商务厅将根据商务部的文件要求,实行每年集中申报,请 申请人注意申报时间。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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