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解散审批办事指南

典当行解散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序号2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三)《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典当企业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纪要;
  (三)典当企业清算报告;
  (四)省商务厅发放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商务部下发的口令牌及尚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加盖申请人印章。
  上述材料一式二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一)典当企业提前3个月将申请相关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商务厅经批准后,典当企业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同意解散的批复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商务厅窗口(028)86936855  86911021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商务厅:(028)83220487  83221124
  十、注意事项
  典当企业应提前3个月申请解散。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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